贸易救济:第 201、232 和 301 条

除了正常的关税和 ADD/CVD 评估外,进口产品还可能根据各种贸易救济法缴纳额外关税,包括:

  • 301 年贸易法第 1974 条
  • 201 年贸易法第 1974 条
  • 232 年贸易扩展法第 1962 条

在适用的情况下,这些职责是累积的:

  • ADD + CVD + 第 201 条 + 第 301 条 + 第 232 条 = 应缴关税总额

第301 关税要求美国贸易代表认定外国的贸易行为不合理或违反法律。 目前,根据 550 条款,价值 7.5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需缴纳 25% 至 301% 的额外关税。覆盖范围基于 HTSUS 分类。

第201 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肯定的裁决,即某些商品进口到美国的数量如此增加,以致对生产与进口产品类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总统在考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后,可以对所涵盖的商品征收额外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无论其原产地如何。 最近,某些太阳能电池板和太阳能电池已成为第 201 条规定的额外关税评估的对象。

第232 责任要求总统判定指定产品的进口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 目前,钢铁产品和某些衍生钢铁产品(例如钢钉)需缴纳25%的额外关税。 铝制品需缴纳 10% 的关税。 覆盖范围基于 HTSUS 分类。

应对这些关税需要复杂且经验丰富的法律建议。 GDLSK 自 2018 年首次评估这些关税以来,律师一直与我们的客户合作,减少这些关税的影响。我们积极参与在 CIT/CAFC 面前就 301 条款关税的合法性提起诉讼,获得客户进口产品的豁免,并提供有关尽量减少和/或避免职责评估的策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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